首页 | 中心概况 | 科研成果 | 研究项目 | 学者风采 | 学术交流 | 社会服务 | 文件下载 
站内搜索:
今天是:
文章内容
当前位置: 首页>>中心概况>>规章制度>>正文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财务开支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0-18 16:08 中心办公室 

 

三峡大财〔201715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财务开支审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三峡大学财务开支审批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财务开支审批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

                          20171017 

 

 

附件:

三峡大学财务开支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经济责任,规范财务开支审批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年〕第24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湖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6〕38号)等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财务开支(含借款)的审批,各单位应严格执行。

第三条 财务开支审批的基本原则

严格执行财经法规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的原则;健全内部控制的原则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的原则权责统一的原则有效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 当事人

第四条 学校经费开支实行经济责任当事人制度。当事人指经费开支活动中的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审批人。

(一)经办人

经办人是指商品和服务的购买人,劳务报酬的支付人,税费、利息和保险的缴纳人,借款和报销事务的承办人,工程维修项目现场管理人等。

(二)验收人或证明人

1.验收人是指基建、维修工程以及设备物资投入使用前办理入库或验收手续的人员。

2.证明人是指购买服务过程中的见证人或确保款项支付真实性的见证人。

(三)审批人

审批人是指学校根据权责统一等原则授权后,对相关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并对经费开支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效益性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员。

一般情况下,预算经费、代管(暂存)经费的审批人为经费管理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批人为科研项目负责人收费项目退费的审批人为与该收费相关的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 经办人、验收人和证明人、审批人共同对经济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各单位确定一名财务专管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财务指导、报销业务审等相关事宜,复核网上自助报销系统填报的费用

第三章 审批内容

第七条 财务开支审批内容

(一)财务开支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是否符合学校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要求;

(二)财务开支是否纳入学校预算范围或代管(暂存)经费开支范围,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

(三)财务开支的内容是否完整,事项和金额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票据是否合规等;

(四)经办人、验收人和相关审批人等报销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五)审批人认为应予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财务开支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九条 审批人可以准确判断开支事项真实、合规且在自身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最后审批行为谓之审定。不能直接审定只能核定数据或提出审批建议的行为谓之审核。

审批人不能审定的,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条 多级审批的开支事项,按权限实行逐级审批。

第十审批人原则上为单位行政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可以授权分管负责人代行审批职责。预算经费、代管(暂存)和收费项目退费的经费审批人,可授权委托本单位副处级以上分管负责人代审批

科研项目经费审批人可委托对科研项目情况熟悉的项目组成员代理审批。

第十 经费审批委托书应详细写明委托双方人员的情况、委托原因、被委托审批的经费名称和委托时限等。 

审批委托和撤销必须书面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经济事项审批坚持有效控制原则,一般情况下,审批人不得审批与本人有关的费用开支。预算经费、代管(暂存)经费审批人经办的开支,由本单位其他副处级以上领导审批;科研项目经费审批人经办的开支,由所在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有预算安排的单笔2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资金付款,须在正常审批基础上加强审批管理。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一般报销审批程序

报销日常财务开支时,先由经办人在原始凭证背面签名,注明开支用途,再由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最后由经费审批人签明经费开支渠道及审批意见、时间。经费开支渠道和金额变更时,审批人必须重新签批。

第十六条 人员经费审批程序

校本级预算经费发放职工工资、津贴等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除履行正常审批手续外,必须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批。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的人员经费发放,履行正常审批手续后报人事处审批或备案

第十七条 事前报批程序

“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以及差旅费等经费开支要严格履行事前审批手续。出国经费、培训费、会议费及大型活动开支等,应履行事前任务和预算审批手续,按预算及相关规定开支。

校外发生的公务接待事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报销时校领导不再审批

第十 借款审批程序 

借款人填制借款单,注明借款原因、经费渠道、金额、用途、预计报销和还款日期等事项,再由经费审批人审批。特殊情况下预借现金的,需财务处分管负责人审批。

借款人应为学校正式教职工,必须在借款单上签字。

第十退款审批程序

一般情况下,个人退款由退款人员填写领款单,退款时附原缴款收据;单位退款由收款单位开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经费负责人审批后退款。

普通本科生退学费余额实行集中退费,由财务处收费科负责人审核,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转存学生银行卡。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成教生休学、退学等退费,由财务处收费科科长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退设备和工程质保金,收款单位开具收据,由设备使用单位或工程所在单位审核,原设备或工程款开支渠道的经费审批人审批。

退履约保证金,收款单位开具收据,由采购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

退投标保证金,收款单位开具收据,同时退还学校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收取确认函,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 财务开支附有经过审批的相关专项经费预算报告,原始凭证开支内容与报告中所列的经济事项一致,且所报销金额不大于报告中所批金额的,由当事人签名、审批后报销,如有调整的,重新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费报销分阶段进行的,建立报销登记备查制度,首次报销时须附原件,后续报销提供报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大额资金付款审批程序

已按学校相关规定审批的单笔20万元及以上的开支,需由财务处分管资金负责人审核50万元及以上的开支,还需要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定。

第二十二条 免于办理大额资金付款审批手续的事项

按规定发放职工工资、津贴、离退休费,缴存职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税金;

发放工资时按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代扣代付项目;

办理非税收入上缴国库,人员经费申请回拨,计提工会经费、福利经费、各类专用基金;

向校属单位拨付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和临床教学经费等;

借款时已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报销时所报事项与借款事项一致,且报销金额未超出借款金额的。

签订合同的采购项目已经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并严格按合同约定付款的。

第二十三条 原始凭证遗失的,凭盖有凭证出具单位财务或发票专用章的存根(记账)联复印件,附书面说明,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后报销。无法取得原始凭证复印件的,当事人出具书面说明,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经费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定。若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还需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各类财务开支审批必须符合学校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中关于审批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符合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国库支付和公务卡结算等相关管理规定。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办理的,应由相关办法制定部门提出明确审批意见后处理。

第六章 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 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以及被委托人不得为相同人员,且应回避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在办理财务签批手续时,字迹一定要清晰可辨。

第二十七条 非中文发票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专人将主要经济内容翻译确认并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要求校领导审批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报送校领导审批事项,由各单位经办人报送校领导。 

第二十 经费第一级审批人在审批时应明确意见,同时签署姓名、时间和经费开支渠道,相关审批人审批时应明确签批意见。报销、借款或退款金额小于原始凭证实际金额的,当事人必须明确开支限额。

十条 对大量票面样式、经济内容等相同的原始凭证,按照财务规定粘贴整齐的,审批人可在第一张凭证上汇总签批允许报销的发票总额和张数,视同已履行正常审批程序,但经办人必须在每张凭证上签字。

第七章 审批责任

第三十 学校财务开支审批实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经费负责人对所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效益性承担直接责任,其他审批人员承担相应的审批(核)责任。

一据 第三十 因审批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违反规定滥用审批权的,冒用、伪造审批人笔迹审批的,以及为逃避审批、监管,故意将开支内容进行拆分后审批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审核报销过程中发现有审批手续不全或违规审批的经济业务,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财务开支审批管理办法》(三峡大财〔20164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印发 

      共印5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湖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巴楚艺术发展研究中心 版权所有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大学路8号 邮编:44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