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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创作与实践类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
2021-06-17 10:41 中心办公室 

三峡大学创作与实践类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

三峡大科〔2016〕53号

为鼓励我校教师积极参加各类创作与实践活动,形成高水平成果,规范创作与实践类成果认定,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创作与实践类成果的认定范畴与原则

1.本办法中的“成果”是指通过创作与实践形式公之于众,并得到国家相关部门认定或颁奖的成果,包括公开发表或出版成果、各类获奖成果、参与各类活动成果(如参展、参赛、演出、播放、收藏等)、被各种形式采用成果等。

2.我校教职工代表三峡大学、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完成或参与的文学、艺术、体育赛事、新闻传媒、翻译、旅游规划、工程设计等创作、实践及获奖成果,均在认定范畴之列。我校教职工代表三峡大学、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参加的活动或获奖,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建议,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组织相关人员审核。

3.各类认定成果,必须以三峡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完成主体是我校教学科研人员。本办法只对专业期刊发表作品、获奖成果进行分级,其他成果不分等级。获奖成果认定以正式文件或原始证明为准,按证书行政公章认定级别。本办法认定的创作与实践类成果奖项中设置的理论成果奖,在原级别上降低一个级别认定。

4.创作与实践类成果认定遵循三条原则:一是不重复计算原则,即同一创作与实践成果,符合多项认定标准的,按最高级别认定,不重复计算。围绕同一主题的系列作品(如小说、绘画、书法等),按1篇(幅/次)计算。团体项目仅以一项成果认定。二是不等同原则,即创作与实践类成果自成体系,级别认定不与《三峡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中成果等同。三是如实登记原则,即对刊登在同一出版物的多个作品,按照实际版面或数量进行登记,不进行折算。

二、作品发表出版与参展、参赛、演出、播放、收藏的认定

1.在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创作类作品,按照期刊的实际级别进行认定;在非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创作类作品,只进行成果登记,不分等级。专业期刊目录以北京大学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和南京大学CSSCI来源期刊目录中的学科分类为准。

2.公开出版的文学、艺术、翻译、新闻传播、旅游规划、工程设计等作品,公开出版发行的个人音乐舞蹈等音像作品,按实际出版情况进行登记。

3.参展、参赛、演出、播放、收藏类成果,参加各种交流的作品,被政府机构采用的作品,根据相应证书进行成果登记,不分等级。

三、创作与实践获奖成果的认定

三峡大学创作与实践类获奖成果分为T、A、B、C、D五级。

1.T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办的国际性美术、设计、动画与广播影视、电影节等活动获奖作品;戛纳国际广告节、世界之星设计大赛、亚洲之星设计大赛获奖作品;奥运会、亚运会、世锦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青奥会等国际性运动会比赛获奖;社会各界公认的其他国际性大奖。

2.A级: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等3个子项;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主办奖项——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中国美术奖、音乐金钟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等12个;中国作协主办文学奖项——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等4个;美术书法五年届展获奖;获得奥运会、亚运会、世锦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青奥会等国际性运动会比赛资格;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如全运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农运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打破纪录;全国各体育单项协会比赛中(不包含大众性体育比赛活动)获得前三名或打破纪录。

3.B级:省(直辖市、自治区)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直辖市、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办奖项;省(直辖市、自治区)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双年展获奖;国务院各部办委局举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赛事中获奖;国家一级协会举办的专业赛事中获奖;国务院各部办委局组织专家评选并颁发的美术、音乐、舞蹈最高专业奖;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如全运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农运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四至八名;全国各体育单项协会比赛中(不包含大众性体育比赛活动)获得四至八名;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如省运会、省大学生运动会、省农运会、省少数民族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4.C级:省(直辖市、自治区)级部委办局职能部门和厅局级地市州党委政府组织的赛事活动获奖;湖北省大学生单项竞赛获奖;全国高师运动会获奖;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协会举办的专业赛事中获奖(如“金凤奖”);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如省运会、省大学生运动会、省农运会、省少数民族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四至八名;省级各体育单项协会比赛中(不包含大众性体育比赛活动)获得前三名。

5.D级:厅局级地市州级部委办局职能部门和县级地市州党委政府组织的赛事活动获奖;省级各体育单项协会比赛中(不包含大众性体育比赛活动)获得四至八名;地市级综合性运动会(如市运会、市农运会、市少数民族运动会,不包含大众性体育比赛活动)的比赛中获得冠军。

四、创作与实践成果的认定实施

1.本办法所列各类比赛,在进行成果登记时,分别由相应学院参照本办法分级原则,提出具体赛事级别认定意见,由各学院科研办报社科处审核。

2.创作与实践类成果的认定,原则上仅限本办法中列举的项目;纯商业性质的应用类创作成果不予认定。

3.本办法与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制定公布的《三峡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配套实施。

4.本办法中没有涉及的情况,由各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认定意见,社会科学处组织相关人员审核认定。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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